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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(律師、司法特考、法研所-文章速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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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 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(律師、司法特考、法研所-文章速覽) 的內容簡介
本系列設計緣由
在唸法律這條不歸路上,不管是要挑戰期中、期末考、法研所、國考,就算只有一兩篇,我們還是或多或少都有看過文章,最起碼,也曾經動過想要看文章的念頭。但文章很多,修法又修不停,到底該看哪些?舊的文章還要不要看?又該怎麼看?怎樣看才能摸蛤仔兼洗褲,一舉數得?
本系列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讀者以上的疑問!除了讓讀者更瞭解學者的研究方向,我們還要同時讓讀者可以快速複習爭點,讓文章的閱讀不只是單純學術的探討,更成為加強國考準備深度的重要武器!
系列特色
1.詳細導讀→完整說明選文理由,讓你知道為什麼看、要看什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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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這真的有考出來→看完文章後,當然還要知道會怎麼考嘛!
10.其他還有「關鍵字」、「延伸閱讀」……→這種大家都有的東西,我們怎麼可能沒有!
作者簡介
喬青
台大法研所
律師高考及格
紐牛
台大法研所
律師高考及格
城曉白
現任補習班講師
作者: 喬青、紐牛、城曉白
新功能介紹- 出版社:讀享數位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13/01/31
- 語言:繁體中文
商品網址: 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(律師、司法特考、法研所-文章速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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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具行老闆蘇炳坤32年前被控持刀搶銀樓遭判刑15年確定,經總統特赦,最高法院裁准再審,台灣高等法院今進行準備程序,公訴檢察官主張「無罪論告」。受命法官林孟皇表示,對本案沒有任何心證,而本案也是司法實務上少數檢察官作無罪論告的案件,不過被告曾經有罪判決確定在案,因此會再整理有罪、無罪證據。
1986年3月23日凌晨,新竹金瑞珍銀樓發生搶案,老闆陳榮輝被歹徒砍傷,警方事後逮捕「主嫌」郭中雄,郭咬稱蘇炳坤是共犯。檢方起訴郭、蘇以鐵剪破壞鐵窗後侵入銀樓,郭拿菜刀砍殺老闆陳榮輝,搶走手鐲、項鍊和金飾,再賣給其他銀樓。同年12月,高等法院依懲治盜匪條例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判郭、蘇各有期徒刑16、15年,翌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。
郭中雄曾是蘇炳坤雇用的員工,兩人曾因薪資問題而不快,郭因另起竊盜案被捕,供出涉犯本案;蘇認為是因郭積怨才構陷他,在判決確定後,自認遭冤的蘇逃亡,檢方傳喚、拘提無著,發布通緝。蘇在服刑期間,高檢署曾4度聲請再審,檢察總長也4度聲請非常上訴,2000年總統陳水扁特赦蘇,「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」。
蘇想聲請冤獄賠償,但新竹地院認為蘇雖獲特赦,但判決確定前的羈押和確定判決後的執行,並不因特赦而影響,駁回聲請。
蘇認為只免掉罪刑、犯罪行為仍在,不甘心沒殺人卻要背著罪,聲請再審,高院裁准後,檢察官抗告,最高法院駁回檢方抗告,裁定准許再審。
最高法院在裁准再審的理由指出,經過專家諮詢後,合議庭審慎考量,認為再審和特赦,可以併行、互補、不相排斥。蘇炳坤雖經特赦,使原判決主文宣告的「罪、刑」失效,但不溯及既往,法院判博客來網路書店決的事實、理由仍存在,不能說完全等同無罪,蘇仍未回復名譽,也不能提起冤獄補償,若是再審,一旦獲改判無罪,蘇就是清白之身,才能解決種種問題。蘇炳坤雖已受總統特赦,但為他的利益,應准予再審,才有實益。外國案例,亦採此見解。
蘇炳坤表示,1986年6月19日早上5點多警察來敲門,他開門後就被問「東西放哪裡?」,他不知道對方指的是什麼,就「打我、灌水」,所言句句屬實。
高院今整理不爭事實,包括3月23日金瑞珍銀樓遭蒙面歹徒洗劫,搶走32.79兩黃金;6月18日晚間歹徒入侵金珍源銀樓,但翌日凌晨3點郭中雄遭警察逮捕;兩起案件模式類似,警方懷疑都是郭所為,郭供稱和蘇共同涉案,警方到寶興銀樓起贓。
律師尤伯祥表示,檢察官作無罪論告的意義重大,他的律師生涯裡只遇過兩次,一次是江國慶案的軍事檢察官作無罪論告,第二次就是本案。這表示檢察官不是單純的追訴,不是追訴狂,也能體諒到公益的追求、照顧被告的利益;而受命法官也願意調查蘇炳坤和郭中雄是否遭警察刑求,者也具相當意義,在戒嚴時期的末端,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普遍存在刑求的事實,法官願作充分調查,是司法進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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